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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5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泛亚电竞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下转C47版)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8 07:4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公司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产品全部服务于富士康-赣州厂区废水处理站项目(该项目2023年尚未完工验收)。江苏中纯相关项目采购未通过代采的形式,均为公司使用自有资...

  公司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产品全部服务于富士康-赣州厂区废水处理站项目(该项目2023年尚未完工验收)。江苏中纯相关项目采购未通过代采的形式,均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从供应商处采购。

  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及《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甄选合格供应商,与供应商确定产品需求、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采购条款后,安徽颍恒按公司要求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公司与安徽颍恒对应签订的《销售合同》。公司与安徽颍恒、安徽颍恒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条款除安徽颍恒的销售价格上浮0.5%外,其余条款基本相同,主要条款对比如下:

  注2:公司根据代采协议要求向安徽颍恒支付保证金。下半年由于采购量较大,公司通过安徽颍恒进行代采并按月进行对账,确保安徽颍恒及时向终端供应商支付货款。双方年底结算。

  目前公司所处的通用设备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价格竞争成为市场的焦点,公司2023年适时调整业务战略,积极拓展水处理业务,考虑到该业务前期所需投入资金较大,公司决定通过融资代采方式采购原材料,缓解现金流压力,最终确保了项目能够顺利完工。

  公司无法获取同行业公司供应链代采业务情况,但目前供应链融资业务属于较成熟的行业,通过对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进行融资支持,帮助企业优化资金流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综上,公司通过安徽颍恒代采具备业务合理性。

  剔除安徽颍恒代采业务的影响,按终端供应商列示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剔除安徽颍恒代采业务的影响,按终端供应商列示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全年采购额的40.13%,与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占比32.03%接近。

  (1)了解并评价公司销售及采购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获取公司2023年度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检查公司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3)询问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开始合作时间及合作情况,并通过检查往年的销售及采购明细账,核验公司反馈信息的准确性;

  (4)以抽样方式检查与销售及采购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以抽样方式检查与采购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入库单、送货单、付款单据等;获取了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①发货及验收;②付款及结算;③质保政策等;

  (5)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额/采购额、应收账款余额/应付账款余额进行函证,确认销售及采购业务的线)对本期新增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执行走访程序,检查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了解双方合作情况。

  (7)获取并检查安徽颍恒代采合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通过安徽颍恒进行代采业务及融资业务的合理性。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列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和采购的具体产品、合作年限、是否为报告期新增客户或供应商等信息线)说明你公司与江苏中纯销售的具体订单情况及金额、定价政策、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对其的销售收入是否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是否具备商业实质、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纯水处理设备由预处理系统、膜分离系统、精处理系统三大部分组成,主要功能为去除水中能导电的游离态的金属离子,又将水中不容易导电的胶体物质、颗粒杂质及有机物的含量去除到非常低,纯水设备所生产的纯水电阻率最高可达到18.25MΩ.CM(25℃),能够满足电子、电力、电镀、食品、半导体、生物、制药、石油、化工、钢铁、玻璃等领域对纯水的水质需求。设备各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局部图):

  公司与江苏中纯销售的相关纯水处理设备,主要服务于当地光伏、大型产业园建设,项目业主均是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新能源高新企业,在生产电池板的过程中,由于使用了大量的各种化学药剂和光伏板进行蚀刻反应,反应完后需要纯水给电池板进行清洗和清洁,公司提供的就是制造纯水的水处理设备。各项目具体情况介绍详见下述相关说明。

  西咸项目存在采购第三方劳务的情况,主要原因:2022年底公司无法及时派驻工作人员抵达项目现场完成设备安装工作,为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将部分设备安装工作外包给了项目当地的公司。涉及金额不含税约280万元,占比上述三个项目合同总额(不含税)约3.26%。

  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主要依据客户需求、产品工艺的复杂程度,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采取按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时间节点依次收取预收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方式。

  水处理项目一般根据项目体量、技术要求、土建环境等项目周期一般为1个月至1年不等,公司近些年水处理业务相关项目签订及验收情况见下表:

  由上表可见,公司水处理项目从合同签订到验收周期一般在5-6个月左右,2022年度南京大庭项目因交期紧急,公司把安装调试等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从项目签订到验收周期较其他项目时间短,公司也相应以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三个项目公司从合同签订到项目完工时间基本在6个月左右,项目周期较以前年度水处理项目周期基本保持一致。

  公司期末按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对江苏中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截止回函日江苏中纯已存在逾期货款,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8月向客户发送催款函。

  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纯”)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原股东无锡釜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比45%)(以下简称“无锡釜川”),为上市公司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占比36.4658%)(以下简称“连城数控”),根据“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无锡釜川已于2024年4月15日将45%股权全部转让。

  江苏中纯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成立至今江苏中纯一直致力于纯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其核心业务团队从2014年开始从事各类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多年来在纯水处理行业内深耕,受其原股东无锡釜川与连城数控资本运作等因素影响,江苏中纯为其核心业务团队近年来新成立的公司,以继续承接纯水处理相关业务。江苏中纯拥有17000平方米工厂,在职员工200多名,发明专利67项,2023年度确认营业收入约1.4亿(西咸项目、忻州项目、徐州项目未包含在内,后续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目前在途订单约4.4亿。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楷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咸项目部(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原点大道以南泾干二街以北)

  合同标的:【徐州(高新)-2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100T/H纯水处理系统*8套(设备名称)相关采购、安装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徐州高新卓曜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路东侧、青山北路南侧)

  合同标的:光伏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75T1H纯水系统*10套

  服务项目: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光伏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一道新能源科技(忻州)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市忻州经济开发区九原街以南,东环路以东光伏产业园区)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2023年12月设备验收通过后即正常投产使用,2024年1月底至2月因项目地点极端恶劣低温天气且园区无法提供供暖,导致设备无法运行,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稳定运行)

  综上,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上述三个项目均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引入投资方(即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即总包单位),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基础建设工程、各产业模块建设工程等,总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各分项工程承包方(即中标单位),江苏中纯中标各项目中关于纯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由于交期紧张、资金错配,江苏中纯在中标后将相关业务转包给公司。转包后,项目整体情况由公司全程跟进,公司主导设计、采购、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后续维保服务,江苏中纯仅作为公司与使用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沟通纽带。

  公司与江苏中纯公司就合同的具体标的、合同金额、发货安排、付款周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主要依据客户需求、产品工艺的复杂程度,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取按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时间节点依次收取预收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方式。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项目均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并且与江苏中纯业务范围相匹配,销售定价为双方谈判达成,相关业务与江苏中纯的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具备商业实质、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1)检查了公司与江苏中纯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获取了公司与江苏中纯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①发货及验收;②付款及结算;③质保政策等;识别客户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就资产负债表前后记录的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单,发票或结算单等证据,结合应收账款函证,评价江苏中纯收入确认完整性及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4)查询江苏中纯的工商资料,并对项目现场进行走访泛亚电竞,查看相关项目规模,评价对江苏中纯确认的销售收入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是否匹配;

  (6)对江苏中纯采购部进行访谈,了解双方合作的背景及定价政策,了解是否存在违背商业实质、销售价格不公允、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访谈记录经江苏中纯采购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江苏中纯公司盖章确认,江苏中纯已经明确确认双方交易不存在价格不公允,违背商业实质的情况,也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

  (7)对江苏中纯执行函证程序,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应收款余额等信息进行函证,会计师亲自执行函证程序,将快递亲自交顺丰快递人员,发函过程可控;江苏中纯已对函证进行回函确认且回函相符,回函直接寄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中心,回函过程可控。江苏中纯对函证信息中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应收款余额等信息的回复均与公司账面记录情况一致,不存在差异。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苏中纯的销售收入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相匹配,是具备商业实质的,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3)列示你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对应交易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销售及采购模式等,分别说明你公司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较上年进一步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收入确认按净额法核算,确认收入金额为403.65万元,销售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617.70万元,还原为合同不含税金额,则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的收入占比为30.56%,2022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62.57%。

  2021-2023年前五大客户对应交易金额及占比分别为67.00%、62.57%、84.01%,2023年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明显较高,主要原因为2022年新增客户江苏中纯,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的均为水处理系统项目,合同标的金额较高,导致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集中度提高。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差异,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组织采购,导致各年度供应商及采购额存在变化。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较高,主要原因为2021年及2022年公司主要从事纯水处理设备及精密清洗设备业务,未涉及废水处理系统,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中未包含废水处理系统营业收入。相比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在承接纯水处理设备及精密清洗设备业务的同时,增加了废水处理系统业务。由于承接业务类型变化,各期销售订单不同,导致采购差异化。

  2023年公司开展的“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项目需配备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等,相关设备价值量高,采购金额较高。公司分别从赣州建州柏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两家供应商采购的废水处理系统业务相关设备采购额占比合计24.76%,导致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较2022年提高,剔除2023年承接的废水处理系统业务采购影响,与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相比有所下降,采购集中度较2022年下降。

  废水处理系统主要由芬顿反应系统、物化反应系统、高密反应系统、生化反应系统、RO膜分离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蒸发器系统等部分组成。主要功能是经过去除各类SS、总磷、总氮、铜、镍、磷、COD等污染物的处理后,达到当地环保排放标准。

  公司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差异,每套设备都是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和安装,相似但不相同。公司承接客户订单,根据客户具体产品需求,编制与之相应的技术方案及采购计划,项目现场由资深项目经理对项目现场勘验、施工安装、进度管控、设备调试、系统培训、安全管理、项目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就项目细节随时与技术工程师沟通。

  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工程师团队,负责确定纯水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平图,设计计算纯水生产系统中需要生产材料技术参数,编制技术方案和采购清单,采购部门根据技术采购清单进行询比价,选择最优供应商,采购项目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选配最优材料及设备,在多年行业工程经验加持下选择设备最佳运行点,通过技术手段、加上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加工、系统软件导入、安装调试等,使设备最终发挥最优使用效益,以保证交付给客户的每套设备均满足需求和稳定运行,保证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下述明细以江苏中纯项目的成本构成及利润情况为例,公司通过开展相关业务在提高公司收入规模的同时获得10%左右的毛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合理性。

  上述同行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受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差异化影响,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情况会与本公司存在差异。

  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与同行相比,集中度偏高,主要原因为公司销售规模较同行业公司较小,导致存在高金额合同标的的公司销售占比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重会有所增加。以同行业公司富乐德、津膜科技、金达莱为例,这三个同行业公司2023年销售收入明细较其他同行业偏低,而其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却远高于其他同行业公司。

  注:2023年度将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供应商还原,列示终端供应商采购占比数据。

  2021-2022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与同行业相比,差异不大,但是2023年采购集中度较同行业相比明显提高,主要原因为2023年公司新增“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项目,该项目需配备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等采购价格的设备。公司分别从赣州建州柏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从而导致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集中度上升。

  综上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组织采购,导致各年度供应商及采购额变化,同时公司规模低于同行业公司,导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及采购集中度较同行业偏高,相关业务具有合理性。

  (1)了解公司的业务内容及经营环境,询问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变动原因以及集中度增长原因;

  (2)了解并评价公司销售及采购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对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占比,分析公司销售、采购情况与同行业的差异原因;

  (4)查阅公司销售台账及采购台账,统计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占比,与公司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各年度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原因;

  (5)访谈公司销售及采购主要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原因;

  (6)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合作情况,评价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的合理性;

  (7)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检查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因执行的合同标的规模及销售订单变化导致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较上年进一步上升具有合理性。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与同行业可相比,集中度偏高具有合理性。

  (4)说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登录“天眼查”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股东、董监高成员等基本情况进行查询,从已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公开信息分析,上述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通过“天眼查”等手段,查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资料,以确认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委派项目组人员亲自打印公司主要账户银行流水,进行银行流水核查,检查公司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除正常业务往来外的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3)对本期新增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其与公司及其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形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利益的情况;

  (4)对公司管理层执行访谈程序,了解相关销售及采购业务发生背景,了解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公司或者高管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形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利益的情况。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关于撤销风险警示。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核查说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7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任一情形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逐项核查如下:

  综上所述,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7条和第9.3.8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逐项自查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2,611,906.8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0.95%,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的2.91%。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2023年2月与广东城智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售原子公司“和科达(珠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大数据中心机房托管合作方,以下简称“广东城智”)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冻结资金2,611,906.85元,此案已于2023年12月审理完毕,公司二审败诉,于2024年1月按诉讼判决支付广东城智2,313,588.59元,前项冻结资金已于支付款项后予以解除冻结,目前公司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执行了审计工作,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了报告号为《和信审字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获取并检查公司关于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逐项自查说明。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不存在贵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5.关于债务重组。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余额3,231.36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615.68万元。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对部分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与深圳市汇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和富”)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和解协议》,减免深圳汇和富因欠债务所涉及的违约金及本金1,000万元,同时约定深圳汇和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分别偿还500万元、300万、300万元和400万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787.35万元。该协议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你公司:

  (1)说明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是否即债务重组相关债务余额,如是,进一步说明截至回函日的偿还进展情况;

  (2)说明本次债务重组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和确认时点,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结合你公司处置子公司的交易进展及诉讼进展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对该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测算过程及计提依据,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1)说明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是否即债务重组相关债务余额,如是,进一步说明截至回函日的的偿还进展情况;

  深圳汇和富已于2024年4月18日按2024年4月3日龙华法院开庭笔录初步确认的《和解协议》约定偿还首笔约定偿还债务500.00万元,2024年7月按协议约定偿还300.00万元,截止回函日,尚余1,487.35万元应收款项未支付。(具体业务背景详见下述相关回复)

  (2)说明本次债务重组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和确认时点,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公司与深圳汇和富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等重新达成协议,其签署的《和解协议》属于债务重组协议。该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为一个新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日后非调整事项,2023年无需就该笔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对该笔应收款项补计提坏账准备1,245.32万元,增加信用减值损失1,245.32万元,减少净利润1,245.32万元(具体测算过程详见下述相关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龙华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之日起生效并具备强制执行力。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解协议》,并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9民初5652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后,根据《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减少其他应收款1,000.00万元,并结转前期坏账准备余额1,393.68万元,同时差额确认投资收益393.68万元,影响2024年度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和解后应收款项全部收回后会增加净利润393.68万元。

  (3)结合你公司处置子公司的交易进展及诉讼进展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对该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测算过程及计提依据,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2022年12月,公司与深圳汇和富和和科达东莞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第6.1条约定,深圳汇和富同意为和科达东莞及其子公司对公司的7,237.72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诺分期分笔偿还。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和科达东莞及其子公司款项余额合计3,287.35万元,深圳汇和富对此应收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3年12月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深圳汇和富偿还债务并赔偿逾期违约金。202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龙华法院的通知,公司诉深圳汇和富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2024年4月22日,双方就债务偿还签订和解协议,减免深圳汇和富因欠债务所涉及的违约金及本金1,000.00万元,同时约定深圳汇和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分别偿还300.00万元、300.00万元和400.00万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787.35万元。该协议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和解协议》以及应收款项账龄作为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对该笔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测算如下:

  经测算,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接近50%,鉴于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按50%的坏账比例单项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2022年度对该笔交易产生的未收回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此应收款项主要为原三家全资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款,由于深圳汇和富及其子孙公司未按原合同约定期间偿付全部债务,故公司2022年底根据相关债务在原全资子公司形成的年限而非股权交易时间作为其相关债务的账龄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虽然深圳汇和富及其子孙公司未及时偿付债务,但通过“天眼查”等查询,深圳汇和富及其子孙公司均经营正常,且其经营管理层对业务拓展有较大的信心,并承诺将在2023年8月30日前陆续偿还剩余债务,公司基于当下掌握的情况判断债务可收回的可能性较高,故公司2022年度按金融资产减值政策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所述,公司对本次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2023年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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